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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原告要求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也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”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,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”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:原告李*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,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上诉人叶**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与法不悖,可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(十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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